上面幾位好像都是從research analyst的工作內(nèi)容的重要性來談的。
其實我覺得另外有個很重要的一點,因為research analyst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想要上市的EGC類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可google其相關(guān)標(biāo)準(zhǔn),基本上很多中小企業(yè)符合條件)享有一些類似于“豁免“一樣的特權(quán)。這要從美國證券法說起。簡而言之,根據(jù)美國1933年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可以將IPO分為三個階段,第一是pre-filing period,即提交IPO申請前(更具體的說,是準(zhǔn)備《申請上市登記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但還未提交給證監(jiān)會的階段),第二是waiting period,即提交報告后、獲批前,第三是effective period,即獲得批準(zhǔn)上市后。
根據(jù)證券法Section 5(c)的規(guī)定,公司在第一階段(即提交報告前)不能發(fā)出售賣即將上市發(fā)行的股票的要約邀請(no offer to sell)。根據(jù)證券法Section 5(a)的規(guī)定,公司在第二階段不能售賣或交付即將上市發(fā)行的股票。這些限制通常被統(tǒng)稱為上市獲批前對“大范圍勸誘和做廣告”的限制(general solicitation and advertising)。由于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該限制的執(zhí)行很嚴(yán)格,尤其在第一階段中,公司行為中有可能影響公眾想法或引起公眾對該公司及其證券的興趣的行為,都可能被認為違反了證券法。
但因為這樣一來可能很多公司都將不得不在自己的行為上過分小心,于是證券法以及其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一系列被允許的通訊行為,有Rule 135, Rule 163A, Rule 169等等。這些規(guī)則都是規(guī)定只要公司行為符合該規(guī)定下的幾個條件美國上市流程及時間,則該行為不構(gòu)成”大范圍勸誘和做廣告“,因而不違反法律。
這些例外當(dāng)中就包括research report,這是2012年美國頒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中105 (a) 項修正了證券法條文的結(jié)果,但該例外只針對EGC類公司,且該research report只能由broker-dealer中的research analysts出具,但其范圍則相當(dāng)廣泛,因為它包括任何“含有對發(fā)行公司證券的信息、觀點、推薦或?qū)δ匙C券或某發(fā)行公司的分析的書面,電子或口頭通訊,無論該研究報告是否為做出投資決定提供了足夠的信息?!?(a “research report” is defined expansively to include any “written, electronic, or oral communication that includes information, opinions, or recommendations with respect to securities of an issuer or an analysis of a security or an issuer, whether or not it provides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upon which to base an investment decision.”)所以說美國上市流程及時間,EGC類公司在證券法的嚴(yán)格限制下,往往可以利用research analysts合法地打破第一和第二階段的冰凍局面,例如在第一階段請research analysts在research report里面給自己的公司或其將發(fā)行的股票說點好話等。但關(guān)于發(fā)行公司和research analyst的關(guān)系有更細致的規(guī)定拉,在此處不細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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