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簡稱:中遠海發(fā) 證券代碼:601866 公告編號:臨2022-002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企業(yè)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本次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遠海運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申請的批復》(證監(jiān)許可[2021]3283號)核準,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發(fā)行人”)向包含中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在內的8名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530,434,782股(以下簡稱“本次發(fā)行”),發(fā)行價格2.76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463,999,998.32元,扣除發(fā)行費用人民幣3,095,043.48元(含增值稅)后,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460,904,954.84元。
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本次發(fā)行的募集資金到達發(fā)行人賬戶情況進行了審驗企業(yè)常年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份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XYZH/2021BJAA131539)。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簽訂及募集資金專戶開立情況
為規(guī)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上市公司監(jiān)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jiān)管要求》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相關規(guī)定,公司已在國家開發(fā)銀行上海市分行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募集資金專戶資金的存放和使用進行專戶管理,并于2022年1月5日與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fā)銀行上海市分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相關協議內容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
公司此次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情況如下:
注:存放資金金額為截至2021年12月16日金額,該金額包含尚未扣除的證券登記費。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國家開發(fā)銀行上海市分行
丙方: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財務顧問)
為規(guī)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337250000,截至2021年12月16日,專戶余額為1,461,407,998.32元。該專戶僅用于甲方寰宇啟東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寰宇青島集裝箱生產線技術改造項目、寰宇寧波物流裝備改造項目、寰宇科技信息化系統升級建設項目及中遠海發(fā)補充流動資金等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對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中部分募集資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單方式存儲,并及時通知丙方。甲方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guī)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xù)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質押。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fā)行上市保薦業(yè)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持續(xù)督導職責,進行持續(xù)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莫太平、王都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丙方更換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三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聯系方式。更換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fā)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按中國法律解釋。三方同意,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爭議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經任何一方要求,爭議將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guī)則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適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組成。仲裁的裁決為終局的,對爭議方均具有約束力。
(十一)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四、備查文件
《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議》
特此公告。
中遠海運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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