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作為企業(yè)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企業(yè)最常用的激勵方法之一,該制度主要通過附條件的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yè)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yè)與員工共同成長,幫助企業(yè)實現穩(wěn)定發(fā)展的長期目標。其中,員工的持股方式作為關鍵一步,通常有兩種形式:一是員工直接持股,二是利用持股平臺間接持股。這兩種形式具體怎么選,適合什么樣的企業(yè),值得考究。
一、設置持股平臺的必要性
員工直接持股,就是將所激勵員工作為企業(yè)的自然人股東,直接登記于公司股東名冊,并在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即為股東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原則上該激勵對象享有《公司法》規(guī)定的全部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直接持股的形式在最早期企業(yè)實施股權激勵中較為常見,但缺點比較明顯,其中包括:
因《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人,這對企業(yè)激勵對象數量有一定限制;
公司直接股東較多,很難快速形成有效決議;且直接持股的激勵對象轉讓股權退出時,因決議作出效率較低,或將面臨較大難度;
因直接持股的激勵對象一般有權以股東身份提起知情權訴訟及其他《公司法》所規(guī)定的股東權利,此時企業(yè)面臨訴訟的風險也將增加;
當登記股東較多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也會相應減少,這給公司管理帶來一定困難。
基于以上困境和風險,相比之下,實務中一般不建議在進行股權激勵時采用激勵對象直接持股模式,而是通過搭建持股平臺的模式進行股權激勵制度。
二、持股平臺的選擇
持股平臺該如何選擇,實踐中一般包括有限合伙企業(yè)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方式,兩種方式優(yōu)劣勢對比如下:
(一)企業(yè)控制權方面
企業(yè)進行股權激勵時,首先不可忽略的是管理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這是股權激勵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必須首要解決和關注的問題。
在合伙平臺中,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法律上不享有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公司實際控制人可以通過實際控制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保留對公司投票權等實質性管理權利;
而在有限公司平臺中,激勵對象均為股東,對于有限公司平臺均有一定決策權和股東權利,一定程度上對有限公司平臺的決策會造成不便和干擾。因此,相較于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企業(yè)更容易達到股權控制的目的。
(二)稅務方面
股權激勵給予了員工一定的分紅權利,員工獲得投資收益所產生的相應所得避免不了繳稅問題,如何合法合規(guī)降低稅賦、節(jié)約成本,這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合伙平臺層面,激勵對象通過目標公司向合伙企業(yè)平臺分發(fā)紅利后,再從合伙企業(yè)平臺取得投資收益。因合伙企業(yè)不涉及企業(yè)所得稅問題,故激勵對象最終取得收益,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
而以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將面臨雙重稅賦問題,一方面有限公司取得股息紅利,屬于企業(yè)所得,按照規(guī)定應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另一方面從有限公司再分配給激勵對象個人,還需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激勵對象最終取得的收益將大打折扣。
(三)激勵人數方面
根據《公司法》和《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業(yè)均不得超過50人,當激勵對象較多超過法定人數時,需要設立多家持股平臺,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程序繁瑣,同時必須設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等組織機構,操作時間拉長,決策效率相對較低;
而對于合伙平臺而言,其設立條件及程序要求較低,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且入伙機制較為簡便,組織管理也較為靈活,這就很大程度的體現了合伙企業(yè)平臺的優(yōu)勢。
(四)退出流程方面
股權激勵中由于激勵員工人數一般較多,訴求較為繁雜,特殊情況也會增多,難以避免會出現離職、辭退或者其他退出情形,對于有限公司持股平臺來說很容易出現公司股權結構頻繁變更的情形;
而有限合伙企業(yè),可以在較大范圍內通過合伙協議約定的方式將有關決策流程簡化,大大節(jié)省了因企業(yè)結構變更等情形所耗費的時間和成本。
由此可見,合伙企業(yè)平臺因其操作簡便、稅賦較低、便于管控,在實務中被較為頻繁地使用,更具有優(yōu)勢。
三、搭建有限合伙企業(yè)持股平臺的操作步驟
(一)確定持股平臺及激勵對象的持股份額及比例
持股平臺持有公司多少股權應根據公司股權激勵或引進投資的具體情況確定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例如管理人拿出10%的股權用于此次激勵,而平臺公司此時可以適當多持至15%,多余部分可暫時由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持有或原企業(yè)提前預留,方便后續(xù)增加激勵比例;持股比例的確定就需要按照原企業(yè)確定的激勵對象職務及數量具體分配,以此確定激勵對象間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的份額。
(二)設立普通合伙人(GP)平臺
普通合伙人一般由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擔任,對有限合伙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在實際操作中,一般會將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責任公司擔任,對外僅需承擔有限責任,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
(三)成立有限合伙企業(yè)
確定了有限合伙人(LP)名單及激勵份額,該有限合伙人即為激勵對象,激勵對象應當簽署合伙協議及相關的股權轉讓協議等一系列文件;準備完畢后,GP與LP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yè),即完成股權激勵平臺搭建。
(四)通過股權受讓或增資,取得目標公司股權
根據實際投資需要和公司決策,有限合伙平臺可以通過股權受讓或者增資的方式,取得目標公司股權。完成股權轉讓或增資登記后,股權激勵設置即完成,激勵對象通過有限合伙企業(yè)平臺間接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根據激勵分配制度要求,具備分配條件時,目標公司將分配紅利分配至有限合伙平臺,有限合伙平臺再向激勵對象分配合伙份額收益。
四、結語
股權激勵已成為越來越多企業(yè)所趨之所向的經營管理模式,是作為更好留住企業(yè)關鍵人才和推動企業(yè)發(fā)展的重要措施。在激勵模式中,管理人更多的需要通過平臺公司打造由員工間接持股的形式,共擔風險、共享利益,打造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管理體系,同時堅持對象特定、激勵與考核并存、預留份額等一系列原則保證激勵人員的合理分配、合理的進入退出。與此同時,也需適當的給予原股東及目標公司一定的保護措施,以推動整體激勵方案的完美實現。
更多財稅咨詢、上市輔導、財務培訓請關注理臣咨詢官網 素材來源:部分文字/圖片來自互聯網,無法核實真實出處。由理臣咨詢整理發(fā)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