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內審(金富科技(003018):內部審計制度)

公司財務內審(金富科技(003018):內部審計制度)(圖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監(jiān)督,防范和控制風險,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證公司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業(yè)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 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yè)務環(huán)節(jié)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以下基本目標的一系列控制活動:

(一)企業(yè)戰(zhàn)略;

(二)企業(yè)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完善;

(三)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四)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完整;

(五)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監(jiān)管要求。

有義務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企業(yè),應當確保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完整,具備條件的,還應同時實現其他控制目標。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七條 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第八條 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并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上。審計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應當為會計專業(yè)人士。

第九條 公司設立內審部,在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 內審部應當配置具備必要專業(yè)知識、相應業(yè)務能力、堅持原則、具有良好職業(yè)道德的專職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職人員應不少于二人。

第十一條 內審部設負責人一名,全面負責內審部的日常審計管理工作。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內審部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公司應當披露內審部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實際控制人的關系等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保持獨立性,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xù)教育制度,公司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條 內審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公司預算,由公司予以保證。

第三章 審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在監(jiān)督及評估內審部的內部審計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指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公司內部審計部門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須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fā)現的重大問題等; (六)協(xié)調內審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 內審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發(fā)展規(guī)劃、戰(zhàn)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yè)務計劃執(zhí)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四)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yè)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五)協(xié)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內容,并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六)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等;

(七)至少每季度查閱一次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占用、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情況,如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

(八)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內審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九)內審部應當以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十)內部控制制度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包括但不限于:合規(guī)經營、風險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融資管理)、費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內審部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yè)及經營特點,對上述業(yè)務環(huán)節(jié)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內審部的主要審計權限:

(一)有權要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按時報送發(fā)展規(guī)劃、戰(zhàn)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公司有關經營管理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四)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tǒng)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五)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八)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九)對違法違規(guī)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guī)、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第四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內審部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與當年的經營計劃,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審計工作程序:

(一)簽發(fā)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審部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及審計工作進度安排,確定審計方式,決定在合適時間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年度計劃內審計項目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年度計劃外審計項目,內審部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二)成立審計小組

內審部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yè)人員或外部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yè)建議。

(三)確定審計方式

內審部根據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及審計工作進度安排,確定審計方式,可以采取現場審計和報送審計。

(四)實施審計

審計小組依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具體審計。

過程中審計人員通過現場訪談、問卷調查、業(yè)務及財務信息分析、外部第三方走訪等方式,開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包括穿行測試、實質性程序和細節(jié)測試等。

被審計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應在審計過程中予以配合。

(五)審計報告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報告一般采取三級復核,即主審人員初審、審計負責人復審、公司主管審計領導復核。審計報告在報送公司主管審計領導復核的同時,發(fā)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報告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反饋,包括對審計發(fā)現的異議及支持性證據、審計發(fā)現問題最新進展情況以及需要補充的問題等。

審計報告定稿后,上報公司董事長并送達被審計單位。

(六)審計整改

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審計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進度和責任人,報送內審部。

(七)后續(xù)審計

內審部應當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xù)審計,監(jiān)督檢查被審計單位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內審部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內審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二條 內審部對審查過程中發(fā)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

第二十三條 內審部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查工作,監(jiān)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內審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fā)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jiān)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四)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jiān)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五)涉及證券投資、風險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guī)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存在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不得進行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等的情形,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是否發(fā)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六條 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

(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

(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fā)表意見(如適用);

(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xù)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八條 內審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fā)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

(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公司財務內審,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fā)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fā)表意見(如適用);

(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xié)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

(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六)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條 內審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發(fā)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財務內審,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yè)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

(二)是否按照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 (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四)發(fā)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條 內審部應當在業(yè)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yè)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yè)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遵守《企業(yè)會計準則》及相關規(guī)定;

(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fā)生變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四)是否滿足持續(xù)經營假設;

(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三十一條 內審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二)是否明確規(guī)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

(四)是否明確規(guī)定公司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六)信息披露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審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對內部控制報告真實性的聲明;

(二)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內部控制評價的依據、范圍、程序和方法;

(四)內部控制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五)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況;

(六)對本年度內部控制缺陷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jiān)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fā)表意見,保薦人或獨立財務顧問(如有)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內部控制鑒證報告中,應當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fā)表審計意見或者鑒證意見,并披露在內部控制審計或者鑒證過程中注意到的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證券交易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公司財務內審

(三)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備和有效執(zhí)行情況,作為對公司各部門(含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的績效考核重要指標之一。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和影響內部控制制度執(zhí)行的有關責任人予以查處。

第七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終結,內審部應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審計檔案管理責任制度。

(一)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二)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三)內審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與違規(guī)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內審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如發(fā)現內部審計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人,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條 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審計制度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內審部提出處罰意見,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

(一)拒絕、隱匿、謊報有關文件、憑證、賬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jiān)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zhí)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審計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內審部根據情節(jié)輕重,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未明確事項或本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所發(fā)布的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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